杭州电⼦科技⼤学教育发展基⾦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5-08-07
第⼀章 总 则
第⼀条 本基⾦会的名称是杭州电⼦科技⼤学教育发展基⾦会,简称杭电教育发展基⾦会,英⽂译名为 Hangzhou Dianzi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HDUEDF。
第⼆条 本基⾦会属于⾮公募基⾦会。
第三条 本基⾦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社会主义核⼼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尚。
本基⾦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社会主义核⼼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致⼒于加强⾼等院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推动和促进⾼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的全⾯发展。
第四条 本基⾦会的原始基⾦数额为⼈⺠币3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基⾦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政厅,党建⼯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杭州电⼦科技⼤学机关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本基⾦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管理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街道2号⼤街杭州电⼦科技⼤学⾏政楼。
第⼆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持⾼校建设和发展,更新和完善教学、科研和其他设施;
(⼆) 扶植⾼校重点专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三) 奖励在教学、科研等⼯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
(四) 奖励优秀学⽣,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
(五) 资助因突发事件致贫致困的教师或校友;
(六) 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
(七) 资助学⽣创新创业等有益于学⽣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 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
(九) 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召开⾼层次国际学术会议;
(⼗) 资助有益于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公益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
第⼋条 本基⾦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 拥护本基⾦会的章程;
(⼆) 有加⼊本基⾦会的意愿;
(三) 关⼼本基⾦会的发展,热⼼本基⾦会的⼯作;
(四) 对本基⾦会有实质性的⽀持或在教育、科技界享有较⾼威望。
第⼗条 理事的产⽣和罢免:
(⼀) 第⼀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杭州电⼦科技⼤学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基⾦会党组织、主要捐赠⼈共同提名候选、⼈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共同选举产⽣新⼀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本基⾦会理事会任职。
第⼗⼀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 享有本基⾦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基⾦会的活动;
(三) 对本基⾦会⼯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执⾏本基⾦会的决议;
(五) 维护本基⾦会合法权益;
(六) 完成本基⾦会交办的⼯作;
(七) 积极为本基⾦会筹集资⾦;
(⼋) 向本基⾦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条 本基⾦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使下列职权:
(⼀) 制定、修改章程;
(⼆) 选举、罢免理事⻓、副理事⻓、秘书⻓,罢免、增补理事;
(三) 决定重⼤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的募集、管理和使⽤计划;
(四) 年度收⽀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办事机构、分⽀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提名的副秘书⻓和各机构主要负责⼈的聘任;
(⼋) 听取、审议秘书⻓的⼯作报告,检查秘书⻓的⼯作;
(九) 决定基⾦会的分⽴、合并或终⽌;
(⼗) 决定其他重⼤事项。
第⼗三条 理事会每年⾄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或召集⼈需提前5⽇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为有效:
(⼀)章程的修改;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副理事⻓、秘书⻓;
(三)章程规定的重⼤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会的分⽴、合并;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条 本基⾦会有监事3名,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会财会⼈员不得任监事。
第⼗⼋条 监事的产⽣和罢免:
(⼀)监事由主要捐赠⼈、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程序。
第⼗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会章程,忠实履⾏职责。
第⼆⼗条 在本基⾦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会担任专职⼯作的理事不得从基⾦会获取报酬。
第⼆⼗⼀条 本基⾦会理事遇有个⼈利益与基⾦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会有任何交易⾏为。
第⼆⼗⼆条 理事会设理事⻓、副理事⻓和秘书⻓,从理事中选举产⽣。
第⼆⼗三条 本基⾦会理事⻓、副理事⻓、秘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基⾦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影响;
(⼆)理事⻓、副理事⻓、秘书⻓最⾼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为专职;
(三)⾝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作;
(四)具有完全⺠事⾏为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员,不能担任本基⾦会的理事⻓、副理事⻓、秘书⻓:
(⼀)属于现职国家⼯作⼈员的;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完毕之⽇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会担任理事⻓、副理事⻓或者秘书⻓,且对该基⾦会的违法⾏为负有个⼈责任,⾃该基⾦会被撤销之⽇起未逾5年的。
第⼆⼗五条 本基⾦会的理事⻓、副理事⻓、秘书⻓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任职。
第⼆⼗六条 本基⾦会理事⻓为基⾦会法定代表⼈。本基⾦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
本基⾦会法定代表⼈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担任。
本基⾦会法定代表⼈在任期间,基⾦会发⽣违反《基⾦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为,法定代表⼈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失职,导致基⾦会发⽣违法⾏为或基⾦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应当承担个⼈责任。
第⼆⼗七条 本基⾦会理事⻓⾏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会签署重要⽂件;
(四)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会副理事⻓、秘书⻓在理事⻓领导下开展⼯作,秘书⻓⾏使下列职权:
(⼀) 主持开展⽇常⼯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 组织实施基⾦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的筹集、管理和使⽤计划;
(四) 拟订基⾦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秘书处开展⼯作;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处主要负责⼈,由理事会决定;
(七) 决定秘书处专职⼯作⼈员聘⽤;
(⼋)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以及财务负责⼈,由理事会决定;
(九)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
第⼆⼗⼋条 本基⾦会为⾮公募基⾦会,本基⾦会的收⼊来源于:
(⼀) ⾃然⼈、法⼈或其他组织的⾃愿捐赠;
(⼆) 投资收益;
(三) 其他合法收⼊等。
第⼆⼗九条 本基⾦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基⾦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不得侵占、私分、挪⽤。本基⾦会投⼊⼈对投⼊基⾦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基⾦会财产及孳息不得⽤于分配。
第三⼗⼀条 本基⾦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接受捐赠的物资⽆法⽤于符合本基⾦会宗旨的⽤途时,基⾦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于捐赠⽬的。
第三⼗⼆条 本基⾦会财产主要⽤于:
(⼀) ⽀持⾼校建设和发展,改造、更新和完善教学、科研和其他设施;
(⼆) 扶植⾼校重点专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三)奖励在教学、科研等⼯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
(四) 奖励优秀学⽣,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
(五)资助因突发事件致贫致困的教师或校友
(六) 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
(七) 资助学⽣创新创业等有益于学⽣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 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
(九)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召开⾼层次国际学术会议;
(⼗) 资助有益于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项⽬,以及符合本基⾦会宗旨的其他公益项⽬;
(⼗⼀)开展基⾦会⽇常⼯作。
第三⼗三条 本基⾦会的重⼤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 重⼤募捐活动指募捐额在⼈⺠币300万元(含)以上的募捐活动;
(⼆) 重⼤投资活动指对外投资额在⼈⺠币5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四条 本基⾦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的保值、增值。
第三⼗五条 本基⾦会每年⽤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出,不得低于上⼀年基⾦余额的8%。本基⾦会⼯作⼈员⼯资福利和⾏政办公⽀出不超过当年总⽀出的10%。
第三⼗六条 本基⾦会开展公益资助项⽬,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七条 捐赠⼈有权向本基⾦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管理情况,并提出意⻅和建议。对于捐赠⼈的查询,基⾦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会违反捐赠协议使⽤捐赠财产的,捐赠⼈有权要求基⾦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条 本基⾦会可以与受助⼈签订协议,约定资助⽅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途和使⽤⽅式。
本基⾦会有权对资助的使⽤情况进⾏监督。受助⼈未按协议约定使⽤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九条 本基⾦会应当执⾏国家统⼀的会计制度,依法进⾏会计核算、建⽴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条 本基⾦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员调动⼯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员办清交接⼿续。
第四⼗⼀条 本基⾦会每年1⽉1⽇⾄12⽉31⽇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审定: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决算;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条 本基⾦会进⾏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以及清算,应当进⾏财务审计。
第四⼗三条 本基⾦会按照《基⾦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四条 本基⾦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基⾦会⾃觉加强诚信⾃律建设,加强对本基⾦会主要负责⼈、专职⼯作⼈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清⽓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五条 本基⾦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符合本基⾦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成本,提⾼慈善财产使⽤效益。
本基⾦会建⽴健全慈善项⽬的决策、执⾏、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的⽴项、审查、执⾏、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项⽬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员,⾏使项⽬管理职责。
本基⾦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本基⾦会管理⼈员的利害关系⼈不得作为受益⼈。
本基⾦会开展重⼤慈善项⽬,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数的2/3。
本基⾦会的重⼤慈善项⽬包括:
(⼀)年度慈善项⽬计划;
(⼆)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
本基⾦会开展重⼤慈善项⽬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项⽬资⾦的使⽤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慈善项⽬资⾦的管理使⽤要⾃觉接受财政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
众的监督,认真履⾏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基⾦会要加强慈善项⽬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的建档归档⼯作。
第五章 终⽌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六条 本基⾦会有以下情形之⼀,应当终⽌: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会发⽣分⽴、合并的。
第四⼗七条 本基⾦会终⽌,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条 本基⾦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作。
本基⾦会应当⾃清算结束之⽇起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九条 本基⾦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式⽤于公益⽬的:
(⼀) 将剩余财产捐⼊⾼等院校,由⾼等院校按照本基⾦会原章程精神,专款专⽤;
(⼆) 将剩余财产转⼊同类教育基⾦会;
⽆法按照上述⽅式处理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政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作机构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作机构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基⾦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党组织,⽀持通过联合建⽴党组织、选派党建⼯作联络员等⽅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作。
第五⼗⼆条 本基⾦会党组织负责⼈,⼀般由本基⾦会秘书⻓以上负责⼈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作机构审核同意。
第五⼗三条 探索建⽴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3名的,建⽴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四条 本基⾦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基⾦会党组织意⻅;本基⾦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作。
第五⼗五条 本基⾦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员和经费⽀持,将党建⼯作经费纳⼊管理费⽤列⽀,⽀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六条 本基⾦会⽀持领导班⼦与党组织领导班⼦“双向进⼊、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参加。
第五⼗七条 本基⾦会⽀持党组织对本基⾦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额经费开⽀、接收⼤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
第⼋章 附 则
第五⼗⼋条 本章程经⼆〇⼆五年六⽉⼆⼗⽇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杭州电⼦科技⼤学教育发展基⾦会理事会。
第六⼗条 本章程⾃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起⽣效。
上一篇: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接受捐赠和项目管理办法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