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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活动,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使资金更好地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本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用途或从事公益活动外,可以列支党建、筹资、管理等费用。
第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四条 运作资金以安全稳健为基本原则,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主要用于银行存款竞争性存放和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理事会对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投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二)确定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标准;
(三)决定年度投资计划;
(四)检查、监督投资管理工作;
(五)其他有关投资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 秘书处应全面了解投资活动情况,敦促财务部门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资金运作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投资理财建议方案,在每年理事会上报请理事会审议后授权秘书处执行。
第九条 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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