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规章制度 >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接受捐赠和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8-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筹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捐助,推进教育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所有捐赠和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指捐赠款是指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以下均称捐赠方)向基金会捐赠的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形成的专项基金;项目是以尊重捐赠者意愿为前提,以符合基金会章程为准则,涵盖纳入基金会的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
第四条 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的资助特点,捐赠所得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教育、科研和其他教学活动;
            (二)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
            (三)资助贫困学生;
            (四)支持和鼓励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支持校园建设;
            (六)支持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六条 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捐赠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 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八条 尊重捐赠方意愿。未经捐赠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九条 公开透明。基金会定期向捐赠方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章 捐赠的接收程序

第十条 所有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基金会登记备案。基金会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
第十 受赠单位(各部门/学院)在办理捐赠手续时,应严格按照基金捐赠工作流程执行(见附件二),在基金会项目管理系统上提交捐赠协议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存档备案。
第十 实物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由受赠单位向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并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擅自以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或其下(附)属单位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四章 捐赠的使用

十四 捐赠可做如下分类:
            (一)根据捐赠方意愿,捐赠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两种形式。限定性捐赠为捐赠方指定捐赠性质、用途及使用方式的捐赠资助。非限定性捐赠为捐赠方同意基金会根据基金会宗旨,按需自行决定用途的资助。
            (二)根据捐赠资金的性质,捐赠资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和非留本基金。限定性捐赠与非限定性捐赠均可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保留本金不动,每年用本金产生的利息或投资产生收益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支持相关项目的捐赠资金。非留本基金是可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或项目终止为止的捐赠资金。
十五 基金会按照捐赠项目设立专项,集中管理,专款专用。捐赠项目的立项和使用按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下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负责单位根据捐赠协议,与捐赠人沟通,制定该基金项目的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项目预算表、评审小组等内容;
            (二)捐赠款项到位后,基金会秘书处通知项目负责单位在基金会项目管理系统上提交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项目预算表等材料;
            (三)基金会秘书处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分级立项审批规定进行立项审批;
            (四)项目负责单位根据捐赠协议,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专款专用。
十六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方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及预算方案开展工作,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就项目进展和成果、成效进行相应宣传。
十七 基金会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奖励、择需资助,使基金发挥最大效能。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和学院基金项目的评定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等)或各学院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基建类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计处、校园建设处、公管处、后勤服务中心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十九 各单位基金由相关单位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和实施,也可委托基金会具体实施。特殊情况由基金会与各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商定。
二十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将以此为基准遵照执行。 

第五章 捐赠的管理

二十一条 根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十二 基金会对于捐赠协议约定的留本基金、以及暂无使用计划的非留本基金,经综合考量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进行投资理财管理。
二十三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捐赠项目,主要负责指导项目受益方完成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总结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十四 各项目承担实施单位应当成立相应基金工作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在基金会秘书处的指导下开展基金工作。管理小组由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可有若干组员,同时须指定联络员与基金会秘书处保持经常性业务联系,如项目活动情况的报备、基金使用报告的报备、捐资人联系方式变更、基金使用手续办理等。
二十五 基金会委托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的到账查询、立项入账、使用、管理和运作等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金使用运作等情况。
二十六 捐赠款的入账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所有捐赠款项均纳入基金会指定账户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基金账户。
二十七 各项基金单独设立专项,由基金会授权计划财务处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发票、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省教育厅、财政厅)、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二十八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基金业务的会计年度,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会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经费收支预算,由基金会理事会审定。
二十九 基金及其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基金会通过正当的资金运作,使学校基金保值并获得最大增值。
三十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者未按捐赠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暂停或解除资助协议。资助项目完成后,受助者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捐赠协议书》预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信息。
第三十 受益方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提前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基金会与捐赠人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三十 受益方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采取停止支付、撤销资助、追缴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措施。

第六章 基金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三十四 各单位基金因完成宗旨、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单位基金管委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基金会审查备案。
三十五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三十六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基金会审核同意后实施,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或纳入学校非限定性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七 本办法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三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杭电基〔2024〕001号《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捐赠协议模板
附件二:捐赠工作流程
 

附件一:捐赠协议模板

捐赠协议
甲方(捐赠方):
乙方(受赠方):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丙方(执行方):杭州电子科技大学XX学院(部门)
为更好地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弘扬公益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经三方协商,XX(以下简称甲方)决定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乙方)捐赠人民币XX元整(¥XX.00元),用于XX学院(部门)(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具体协议如下:
一、捐赠款项及管理
1、甲方向乙方捐赠人民币XX元整(¥XX.00元),纳入乙方统一管理,规范使用。
2、甲方保证捐赠款项系其所有的合法财产,且有权捐赠乙方,并保证所有捐赠款项无权利瑕疵。
3、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将捐赠款项合计人民币XX元整(¥XX.00元)汇入乙方指定账户(户名: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号:3310011210120100027655;开户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新科创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乙方收到捐款后一周内向甲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4、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款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5、甲方有权向乙方、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丙方应当如实答复。
二、附则  
1、本协议条款对三方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三方应遵守有关条款。未经三方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2、如一方单方面违约或有损害对方利益或形象的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管辖与解释,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捐赠工作流程

 
受赠单位将捐赠方的捐赠意向报基金会秘书处

受赠单位提交基金会项目管理系统审核
基金会秘书处配合开展受赠准备

签订捐赠协议

捐赠方将捐赠款汇入基金会账户
(10000元以下并有指定用途的小额捐赠,可以以现金方式直接进入校基金会财务账户)

基金会秘书处(财务)确认捐赠款到帐情况,办理入帐手续,开具捐赠发票、制作捐赠牌/捐赠证书

基金会向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下达立项通知

受赠单位将捐赠协议及实施捐赠项目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项目预算表等交基金会备案

基金会秘书处按《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分级立项审批规定进行立项审批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捐赠协议,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基金会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专款专用
 
 
 

上一篇: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印章保管使用管理办法
下一篇:没有了

主页    |     新闻中心    |     规章制度    |     信息公开    |     捐助项目    |     联系我们    |     清廉建设    |     捐赠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