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 释 。
发布日期:2025-08-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 金会”)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 建设,参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结合基金会工作特点,立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主要指上级部门及校外有关单位、校友、 人员来基金会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 捐赠洽谈等公务活动以及在捐赠项目执行过程中,校外有关单位、人 员参与的评审、咨询、检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公务、务实节俭、 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主要指上级部门及校外有关单位、校友、 人员来基金会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 捐赠洽谈等公务活动以及在捐赠项目执行过程中,校外有关单位、人 员参与的评审、咨询、检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公务、务实节俭、 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要求
第四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严控接待范围。对无联 系公函或基金会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基金会的接 待活动由基金会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学校各 部门、学院等)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公务接待活动,按照《杭州电子科 技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规定执行,由项目负责人审 批 。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 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 围。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 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 人陪同。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 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 人陪同。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七条 公务接待应根据“节约、简朴”的接待要求,严格执行差 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 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依照国家标准,执行协议价格。
(一)住宿。基金会一般不承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用,确因募捐工作需要,接待重大项目捐赠者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报理事长 批准后方可安排。
(二)餐饮。每批接待对象最多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一般安排 在校内餐厅,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校外用餐。用餐标准为:用餐的人 均不超过120元,工作简餐人均不超过40元。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 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不提供香 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交通。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一)住宿。基金会一般不承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用,确因募捐工作需要,接待重大项目捐赠者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报理事长 批准后方可安排。
(二)餐饮。每批接待对象最多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一般安排 在校内餐厅,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校外用餐。用餐标准为:用餐的人 均不超过120元,工作简餐人均不超过40元。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 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不提供香 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交通。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四)其他。 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 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 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 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财务报销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 单位需及时、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并办理报销。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姓名、来宾人数、来访时间、来访事由、陪同人数及费用等内容。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函或邀请函 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报销。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刷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 支 付 。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由经办人负责整理“公务接待审批单”、 票据、公务卡刷卡回单、公务接待清单、邀请函或者来宾单位公函等支撑材料,经经费负责人签字审批,并在经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捐赠协议中,明确可列支接待费的项目,经基金会秘书 处审核,报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 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赁、医疗费用等费用,禁 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函或邀请函 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报销。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刷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 支 付 。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由经办人负责整理“公务接待审批单”、 票据、公务卡刷卡回单、公务接待清单、邀请函或者来宾单位公函等支撑材料,经经费负责人签字审批,并在经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捐赠协议中,明确可列支接待费的项目,经基金会秘书 处审核,报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 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赁、医疗费用等费用,禁 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强化对基金会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受学校和社会监督。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