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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筹资引资奖励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5-08-07
为鼓励各学院、部处和广大教职员工,拓宽筹资渠道,积极 开展社会筹资工作,争取海内外广大校友和各界人士支持学校事 业发展,根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杭电办 〔2013〕332号),结合学校筹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捐赠奖励
(一)设立“社会捐赠奖励”专项
设立“社会捐赠奖励”专项,旨在对校内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员 工开展社会筹资进行鼓励。具体由联络发展中心根据当年度捐赠 收入申报设立专项,并会同计划财务处负责具体实施。
(二)奖励范围
1、本办法中的社会筹资引资是指通过校内相关学院、部处 和教职员工个人(含离退休、非编和柔性引进等人员)积极争取 到的,以无偿捐赠形式进入到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现金捐赠。
2、学校对除募捐和众筹外的筹资引资过程中表现突出单位 及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3、多单位参与的筹资引资项目,确定牵头单位,由牵头单 位和各单位协商确定贡献比例。
(三)奖励标准
学校从“社会捐赠奖励”专项经费中,按照学院(或部处)给 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奖励额度采用分段累加方法计算。具体计算

方法如下:
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部分,按捐赠额度的10%给予奖励;50 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的5%给予奖励;超 出1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额度的3%给予奖励。
(四)奖励用途
各学院(或部处)获得的捐赠奖励主要用于学院(或部处) 的筹资费用、筹资引资主要贡献人员奖励、校友工作和对外联络 的支出。奖励金的使用应遵守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各学院(或部处)对在募集捐赠中做出主要贡献人员可给予 奖励(校领导不参与奖励)。人员奖励额度不超过奖励资金的 50%。受奖励人为学校事业编人员的,需计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 资范畴。联络发展中心不参与单个项目的贡献人员奖励,根据年 度完成筹资业绩总量进行奖励。
(五)实施程序
捐赠资金必须是当年汇入“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 会”账户的捐赠(按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汇入基金会 账户的捐赠资金进行统计)。
捐赠奖励中对学院(或部处)的业务经费奖励在次年4月前 集中办理,对人员的奖励在当年年末集中办理。
奖励学院(或部处)的为增拨资金指标。具体实施程序为: 联络发展中心、计划财务处根据上一年度内募集的捐赠收入情  况,提出奖励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核拨。

主要贡献人员奖励由受奖励的学院(或部处)提出奖励方案, 提交联络发展中心、人事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 后进行发放。单笔捐赠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贡献人员奖励方案, 需先报校长办公会,视情况报党委会审定。
二、捐赠配比资助
( 一)资助范围
申请配比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且获得财政配比的捐赠项目。
(二)资助额度
省财政对学校通过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 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性补助的资金(简称:财政配比资金)纳入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综合财务预算。
学校原则上按照不超过财政配比成功金额的50%进行配比 资助,有特殊需要的项目另行专题研究。
(三)实施程序
捐赠配比资助在每年4月前集中申请办理。
各学院(或部处)的配比资助为增拨资金指标。具体实施程  序为:以学院(或部处)为单位提出配比申请,由联络发展中心、 计划财务处组织评审会议,提出配比资助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  批后进行核拨。
(四)资助用途
各学院(或部处)获得的捐赠配比资助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要求,一般用于继续支持原捐赠项目。如原项目无资金需求,可由 学院(或部处)统筹优先用于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 究、校园建设等专项支出。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 日常办公经费等。
三、其他
1、联络发展中心日常运行经费按照上一年度捐赠总额的 10%进行划拨。
2、联络发展中心在完成聘期目标任务前提下,按照超出上 一年度募集捐赠金额的1%进行人员奖励,并计入学校奖励性绩 效工资范畴。
3、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委托的由捐赠资金提供支持的科研任 务,经校科研管理部门认定,可以参照横向科研项目,纳入相关 科研奖励和考核,但仅限于校内政策范围,不作为享受上级政策 的相关依据。同一项目科研业绩点和募集捐赠个人贡献奖励金不 能重复享受。认定工作每学期组织一次。
4、本办法中捐赠配比资助部分将根据《省属高校捐赠收入 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科教〔2019〕1号)的变化 而进行调整。
5、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筹资 引资奖励办法》(杭电办〔2022〕156号)文件同时废止。
6、本办法由联络发展中心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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