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聘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5-08-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派遣的聘用制人员和基金会聘用人员两类组成,不含学校事业编制人员。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依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相关人事规定进行招聘。
第五条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由秘书处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
第六条 各级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依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相关人事文件执行。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八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三)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四)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五)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 考 核
第九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十二条 奖惩实施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六章 假 期
第十三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七章 工资福利
第十五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聘用人员标准,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执行。
基金会聘用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励组成。
(一)基本工资:依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聘用制人员工资待遇相关标准执行。
(二)绩效奖励:参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均年度绩效考核奖励标准,结合聘用人员当年工作表现,考核优秀可上浮20%,考核基本合格下调20%,考核不合格不发放绩效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派遣的聘用制人员在享受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聘用制人员工资待遇同时,可参照基金会聘用人员的标准,发放绩效奖励。
第十七条 绩效奖励每年年末,由秘书处会议讨论商定后报理事长审批予以确定,一次性发放。
第十八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处可以对薪酬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八章 保 险
第二十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员工一律参加劳动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二十二条 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按实际工资额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